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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童"行|單親家庭孩子的法律權益 交法官來守護
2021-06-01 14:44
來源: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與法"童"行|單親家庭孩子的法律權益 交法官來守護

人工智能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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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是小朋友們正在經歷的

快樂無憂的日子

童年是成年人們回憶起來

美好而溫暖的歲月

童年里有歡笑,也有淚水

有開心,也有煩惱

有些煩惱事甚至

需要用法律武器來解決

別擔心,讓深圳法院的法官們

為小朋友們消除這些煩惱吧!?。?/p>

來看下面這些典型案例

一起與法“童


“爸爸脾氣不好,生氣了就老打我……”

基本案情:2017年9月, 小楊父母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小楊由母親撫養(yǎng)。2020年3月,楊父因探視受阻,起訴請求變更12歲小楊的撫養(yǎng)權。楊父有暴力傾向,曾多次毆打小楊,并拖欠撫養(yǎng)費。小楊受家庭關系不和及父親家暴行為影響,脾氣暴躁,對父親心存不滿,父子關系緊張。

裁判結果:法官對小楊父母及小楊進行情緒疏導并采取臨界預防措施, 促使各方對小楊的撫養(yǎng)及探視問題達成共識。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楊父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小楊在訴訟中對楊父表現出強烈的抵觸情緒,有一定的暴力傾向。法官對小楊因家庭破裂造成的心理問題和行為偏差高度重視,決定采取臨界預防措施,聯系團區(qū)委“陽光青少年成長”項目對小楊進行專業(yè)的心理輔導,引導小楊健康成長。

同時,法官和司法社工對小楊父母進行親職教育,緩和父母關系,修復親子關系,引導三方和睦相處。深圳法院將心理疏導機制、臨界預防機制、多部門聯動機制協調配合,聯合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基層司法所等單位,對訴訟中有行為偏差的未成年人提前開展教育矯正,將預防工作往前延伸,變事后幫教為事前預防。

此外,深圳法院通過組織父母子女共同參加公益活動等方式,以耐心、熱心和恒心開展教育幫扶,注重治愈與修復,注重人格利益與精神利益的保護,從根源上解決未成年人成長中的問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離婚后,媽媽把氣撒在我身上……”

基本案情:小趙的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小趙由母親撫養(yǎng),趙父應向趙母償還欠款90萬元。但趙父償還40萬元后再未支付。趙母起訴請求判令趙父清償剩余5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趙父主張其拒付款項的原因是趙母違反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在精神和肉體上虐待、辱罵、恐嚇小趙,嚴重影響小趙身心健康,小趙因此患上了拔毛癖且沉迷不良網絡游戲。趙父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判令在小趙未成年之前,禁止趙母探視。

裁判結果: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趙父應向趙母支付欠款5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

典型意義:本案表面上是一宗普通的離婚后財產糾紛,但引發(fā)糾紛的是小趙的撫養(yǎng)問題。小趙父母離婚后矛盾長期激化,趙母未能正確處理在婚姻中積累的負面情緒,對小趙造成嚴重的心靈創(chuàng)傷。

法官主動了解小趙的學習生活情況后,發(fā)現小趙確有拔毛癖、強迫癥等心理問題,遂引入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成長關懷計劃,由專業(yè)的心理咨詢師對小趙進行長達9個月的心理干預和跟蹤幫扶。小趙在心理專家的引導下,問題行為得到糾正,性格逐漸開朗。法院一審判決后,小趙父母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深圳法院與專業(yè)機構合作,建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對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開展情緒疏導、心理干預、行為矯正、跟蹤回訪、訴后幫扶等工作,撫平父母離異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心靈創(chuàng)傷,以司法關懷護航未成年人成長。


“我成績一下降,爸爸就打我……”

基本案情:小肖生活于單親家庭。2020年11月18日18時許,因小肖學習成績下降,肖父對小肖進行過激體罰。當晚,派出所民警接到小肖鄰居報案后,迅速介入并針對肖父的行為開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告誡肖父不許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兩日后,小肖的班主任發(fā)現小肖有自殘行為和輕生傾向,遂陪同小肖前往派出所反映情況。警方調查詢問后對小肖進行傷情鑒定,結果為輕微傷。同時,警方將該案轉入光明區(qū)反家暴中心,中心工作人員積極聯系相關部門介入該案。2020年11月24日,深圳市光明區(qū)群團工作部代小肖向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法院經調查核實,小肖確實存在遭受肖父家庭暴力的情況,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肖父對小肖實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義:現實生活中,有些父母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的生理和心理傷害。未成年人因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有限,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不能及時尋求有效的救濟。自反家暴法實施以來,深圳法院推動建立的反家暴聯動協作機制,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小肖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學校、派出所、婚姻家庭人民調解委員會、光明區(qū)反暴中心、光明區(qū)群團工作部等單位積極聯動,通過調查走訪固定證據。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并避免激發(fā)父女對立情緒,深圳市光明區(qū)群團工作部代小肖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在立案后24小時內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向肖父送達的同時,也發(fā)給轄區(qū)派出所和社區(qū)工作站,對肖父起到了教育、震懾和懲戒作用,有效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家庭暴力再次發(fā)生。


“爸爸和媽媽都在爭我的撫養(yǎng)權,但我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基本案情:小張父母在小張10歲時協議離婚,并約定小張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小張父母在生活理念、教育子女等方面的分歧在離婚后加大。張母認為小張患有注意缺陷與多動障礙,需要持續(xù)治療,并將小張送往特殊學校就讀。張父則認為小張沒有疾病,可以在普通學校就讀,張母教育不當使小張產生心理陰影,故起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由其直接撫養(yǎng)小張。張母不同意張父的訴訟請求,稱其出于愛子之心對小張予以治療,張父罔顧子女的健康情況。若小張隨父親生活將得不到治療,且張父挑撥母子關系,導致小張不辨是非。

因小張已年滿15歲,法院詢問小張意愿時,小張表示愿意隨父親生活,希望回到普通學校就讀。小張并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再次表達隨父親生活的愿望。在意見書中,小張對母親直呼其名,表達出敵對情緒。

裁判結果: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年滿八歲且表示愿隨父親生活,符合變更撫養(yǎng)權的條件,并且小張多次表達對現狀不滿,生活環(huán)境的轉變可能為其帶來好的改變,故判決由張父直接撫養(yǎng)小張。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宗很典型的離婚父母“唯父母利益”視角,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案件?,F實中,有的父母從自己的視角出發(fā),以“愛”之名對子女施加壓力和不當影響,嚴重損害子女心理健康。

尤其有的離婚父母,常因破碎的婚姻否定對方,甚至否定對方在教育子女中所起的作用。父母無視血緣關系不可割裂的事實,忽視親子關系緊張給子女帶來的痛苦,甚至企圖割裂子女與對方的關系,極易引發(fā)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

本案中,小張父母因各自的執(zhí)念對小張的人格塑造已經產生負面影響。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勸導小張父母,對小張的教育、成長等問題應協商解決,如把對對方的不滿傳達給小張,將為小張的人格塑造帶來不利影響,影響小張的健康成長。小張父母終于認識到自己在教育子女上存在的問題,表示會把小張的成長利益放在首位,共同關愛小張。


“爸爸和媽媽鬧離婚,爸爸把我?guī)Щ亓死霞?,我好想媽媽……?/p>

基本案情:周父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未予準許,隨后周父將小周帶回老家。周父再次起訴離婚,并訴請小周由周父撫養(yǎng)。周母同意離婚,但也主張直接撫養(yǎng)小周。小周出生后主要隨母親生活,但周父私自把小周帶回老家后,周母與小周的聯系中斷,其前往老家也未能見到小周,疫情期間更無法接觸到小周,周母為此身心憔悴。

訴訟過程中,法院說服周父配合周母探望孩子的重要性,周父認識到協助周母探望孩子是其義務,也是周母和小周的親子感情需求。疫情原因,小周和母親無法見面,法院以科技助力,三次安排周母對小周進行視頻云探望,在探望時由家事調解員陪同,對周母進行心理疏導,周母情緒明顯緩和。法官組織家事調解員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緩解雙方矛盾。

裁判結果: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小周父母離婚,婚生子小周由周母直接撫養(yǎng)。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周父未與周母協商,帶走小周,擅自改變子女成長環(huán)境,阻斷母親探望孩子,在離婚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周父的行為造成周母與子女分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權是父母依法享有的權利,探望子女也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yǎng)義務。因為疫情原因或者遠隔兩地,不能探望孩子的父母在訴訟中表現出非常焦慮的情緒。

深圳法院以科技手段,搭建移動微法院平臺,為當事人提供視頻探望的便利,同時加強對當事人的心理疏導,緩解家事訴訟中父母因孩子探望問題引發(fā)的矛盾,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家事審判的溫暖。


“爸爸和媽媽都不想要我,我該怎么辦……”

基本案情:2014年,小邱父母通過相親認識,婚生子小邱被診斷為智力發(fā)育遲滯。小邱父母在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常因生活瑣事爭吵,后邱母離開小邱回到老家,與邱父分居。2019年9月,邱母起訴離婚,法院未予準許。2020年10月,邱母再次起訴離婚,并訴請小邱由邱父撫養(yǎng)。邱父同意離婚,但不愿意直接撫養(yǎng)小邱。

裁判結果: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及小邱由父母輪流撫養(yǎng),每兩年輪流一次的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民法典總則編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婚姻家庭編又特別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因此,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既是父母的法定權利,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小邱父母均拒絕直接撫養(yǎng)剛滿6周歲、有智力發(fā)育遲滯的小邱,不履行撫養(yǎng)、教育、保護義務,父母的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有悖于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

經過法官釋法明理,小邱父母認識到為人父母應盡的義務,最終達成輪流撫養(yǎng)小邱的協議,使特殊兒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爸爸把我?guī)チ颂﹪蜖敔斈棠躺?,但我想和媽媽一起……?/p>

基本案情:小黃父母同居期間在泰國生育小黃。小黃出生后一直由母親帶回中國撫養(yǎng),并辦理了戶籍登記。2019年2月,黃父擅自將3歲的小黃帶至泰國與祖父母共同生活,黃父回中國工作。黃母起訴請求判令小黃由其撫養(yǎng),黃父支付撫養(yǎng)費。

裁判結果: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小黃由黃母撫養(yǎng),黃父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0元。

典型意義:對于撫養(yǎng)權的歸屬,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確定,不僅考慮父母能夠提供的生活條件及教育條件等物質因素,更要考慮父母能否親自撫養(yǎng)。

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父母陪伴是必不可少又至關重要的,隔代撫養(yǎng)只能作為未成年人撫養(yǎng)的輔助方式,不能作為撫養(yǎng)的主要方式。小黃的父母經濟條件相差不大,但黃父將小黃獨自放在泰國由祖父母照顧,實際上影響了小黃與父母之間的親子互動,不利于小黃的身心健康。小黃年幼,對母親依賴較多,且出生后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形成了穩(wěn)定的成長環(huán)境,小黃由黃母撫養(yǎng),更有利于小黃的成長。


“我爸爸不認我,不愿意給撫養(yǎng)費……”

基本案情:小姚父母通過網絡相識同居后生育小姚,小姚隨母親在深圳生活至今。姚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姚父系小姚的生父,判令姚父支付撫養(yǎng)費,并負擔姚母分娩生育的住院費用。姚父否認親子關系并申請親子關系鑒定,后又撤回鑒定申請,拒絕做親子鑒定。

姚母提供其與姚父的微信聊天記錄、懷孕產檢單、住院病歷等證據,主張根據小姚出生時間可以推定小姚和姚父的親子關系。

裁判結果: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姚父與小姚存在親子關系,支持姚母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民法典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樣的民事權利。因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缺乏婚姻的前提,有的父母會對是否存在親子關系持有異議。

根據法律規(guī)定,父或母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親子關系的,要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如證據達到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確有其事的程度時,舉證責任轉移到否認親子關系的一方。如否認親子關系的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認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推定親子關系成立的規(guī)則,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我爸爸媽媽去世了,我想和二姨一起生活……”

基本案情:小張九歲時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小張由母親撫養(yǎng)并在深圳生活。兩年后小張的父母相繼去世,在世的爺爺奶奶和外公均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無法到深圳照顧小張。雙方家庭商定由小張的二姨代為撫養(yǎng)照顧小張成人。小張的二姨向法院提起監(jiān)護權糾紛之訴,要求確認其為小張的監(jiān)護人。法院征詢小張的意見,其表示愿意跟隨二姨生活。之后法院發(fā)函詢問小張住所地居民委員會的意見,該居民委員會復函表示同意由小張的二姨擔任小張的監(jiān)護人。

裁判結果: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小張的監(jiān)護人變更為小張的二姨。

典型意義: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規(guī)定,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協議確認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

本案中,小張父母已經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年事已高且不在深圳,履行監(jiān)護職責有困難。雙方家庭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在征得小張本人同意后,一致同意由小張的二姨作為監(jiān)護人。法院充分考量各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能力,被監(jiān)護人的意愿以及申請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能力,在征求小張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后,對小張的監(jiān)護人予以確定,維護了未成年人被監(jiān)護的權利,消除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的真空。


“我一直和爸爸一起生活,但媽媽想讓我和她一起……”

基本案情:小劉父母于2015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小劉。小劉父母從2018年10月開始分居,小劉現隨父親在廣州生活。2019年1月,劉母起訴離婚,要求獲得孩子撫養(yǎng)權。

裁判結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婚生子由劉父直接撫養(yǎng),劉母在不影響小劉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可每月探望小劉四次,每個周末有權帶小劉一起生活,劉父保證劉母對小劉不少于24小時的留宿探望。

法定節(jié)假日以及寒暑假以平等分配為原則,劉父應配合劉母與小劉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半的時間,并保證春節(jié)輪流跟隨雙方一起度過。具體時間與接送方式雙方可協商確定。

典型意義:本案的特殊之處是,為了避免訴訟期間雙方對撫養(yǎng)權和探望權爭執(zhí)不下,影響孩子正常生活,法官在庭審中固定訴訟期間對孩子的臨時探望方式與時間的安排,這是深圳法院探索家事審判改革的新舉措。

子女需要依賴探望與不直接撫養(yǎng)的父或母維系感情,探望權的保障是子女在父母離異后能否得到父母雙方關愛的關鍵。實踐中,很多涉及撫養(yǎng)權變更、撫養(yǎng)費的家事案件,撫養(yǎng)權爭議的實質焦點都是探望問題。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

關心、愛護、保障

他們健康成長

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

深圳法院將不斷加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

用責任和使命守護

未成年人的美好未來~

[編輯:翁任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