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一)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辦公區(qū)、生產區(qū);(二)醫(yī)院診療區(qū)、學校教學區(qū)、學生集體宿舍區(qū)、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三)商場、賓館、餐飲場所;(四)風景名勝區(qū)、市區(qū)公園、城市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五)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歌舞廳、游樂場、車站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六)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對攜犬進入以上場所的,管理人員可以拒絕。若違反則由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昭通市養(yǎng)犬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
記者注意到,前述《通告》限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中,“中心城區(qū)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并不在當?shù)匾?guī)定的限制范圍內,此外,當?shù)匾矝]有詳細限制養(yǎng)犬人遛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