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24日,最高法發(fā)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92歲老人被子孫帶至農村信用社某營業(yè)廳,對其賬戶進行掛失,取出存款24萬元并存入孫女賬戶被作為“強行啃老”典型案例發(fā)布。
老年人由于身體狀況、行動能力等原因,往往難以有效管理、處分自有財產,在此情況下,子女如果通過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財產權益該怎么辦?反對子女“強行啃老”,這個發(fā)布會給你支實招!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fā)布廳發(fā)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審法官王丹共同出席發(fā)布會,發(fā)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李廣宇主持。
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實現(xiàn)“老有所養(yǎng)”是政府、社會、家庭和個人的共同責任。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促進老年人老有所養(yǎng),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fā)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秉h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zhàn)略,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日趨明顯,老年人權益保障正成為需要全社會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進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fā)展老齡事業(yè),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yǎng)老、助老的美德,勢在必行。
依法審理涉老年人權益的各類案件,通過司法手段打擊侵犯老年人權益的行為,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使命。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家庭、家教、家風的重要論述,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將維護老年人權益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此次選取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上涵蓋了老年人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較關心和關注的問題。這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托理財,也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yǎng)、遺產分割時照顧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內部贍養(yǎng)問題,也包括家庭贍養(yǎng)缺失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介入的嘗試,如贍養(yǎng)糾紛檢察院支持起訴、依法指定福利機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老年人的監(jiān)護人;既關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權,也包括豐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過程中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外,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還包括“以房養(yǎng)老”、社會養(yǎng)老等養(yǎng)老形式創(chuàng)新中涉及的糾紛,以期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提供更多的行為指引和規(guī)則參考。可以說,每一個案例在保障老年人人身、財產安全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作用和指導意義。
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一、唐某三人訴俞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關鍵詞:居住權保護、老有所居)
二、王某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理財、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
三、高某訴劉某、龍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關鍵詞:以房養(yǎng)老、打擊“套路貸”)
四、陳某某贍養(yǎng)費糾紛案
(關鍵詞:“?;丶铱纯础?、精神贍養(yǎng))
五、劉某芽贍養(yǎng)糾紛案
(關鍵詞:子女贍養(yǎng)義務、檢察院支持起訴)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與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yǎng)老機構的合理注意義務)
七、賈某訴李某某繼承糾紛案
(關鍵詞:分配遺產中照顧老年人利益、優(yōu)良家風家教、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八、于某某訴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旅游、團體性維權)
九、周某訴龔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強行啃老”、保護老年人合法財產權益)
十、柳州市社會福利院申請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jiān)護人案
(關鍵詞: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監(jiān)護)
案例一:
唐某三人訴俞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關鍵詞:居住權保護;老有所居
一、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親唐某某與母親韓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韓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過繼承遺產及唐某某的房屋產權贈與,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出具承諾書,承諾:父親唐某某及其續(xù)弦未離世前,有終身無償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續(xù)弦居住,其無權處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無權自行處置該房產。后俞某某與唐某某登記結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歲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內。同年6月,唐某離婚,其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入住該房屋,遭俞某某拒絕。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還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二、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時作出的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俞某某依據(jù)該承諾享有繼續(xù)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權利,唐某三人應按承諾履行其義務。同時,俞某某不存在違反承諾書中對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為,故對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還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唐某三人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物權人將房產贈與他人,受贈人承諾允許贈與人及其再婚配偶繼續(xù)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該承諾應視為贈與人作出贈與房產時所附的贈與義務,或稱之為附條件的贈與。在房產已經轉移登記至受贈人后,受贈人無權單方撤銷承諾。本案糾紛發(fā)生時我國法律并未直接對居住權作出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結果不僅符合情理,也與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居住權規(guī)定的相關精神一致,即不動產過戶后,原物權人繼續(xù)使用不動產,該種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權的贈與,可視為設立居住權的合同,新產權人亦無權單方撤銷該合同。這一審判思路貫徹了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決老年人贍養(yǎng)、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產問題,保障老有所居,切實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案例二:
王某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理財;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2歲的王某在北京某銀行處申購HT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金額100萬)和HA基金產品(金額70萬),其簽訂的申請書載明:“……不是我行發(fā)行的理財產品……可能產生風險,無法實現(xiàn)預期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由您自行承擔……”該行測評王某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型,HT為低風險,HA為高風險,HA風險級別高于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王某簽署電子風險揭示書,后收取分紅收益5萬元。2017年其申請贖回時份額約100萬份,金額約80萬元。王某起訴請求判令該行賠償本金約23萬元、利息16萬元并三倍賠償68萬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guī)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并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愿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并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并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三、典型意義
第一,明確規(guī)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首案效應突出。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fā)布后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yè)能力進行審查并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fā)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huán)境,具有積極意義。第二,回應人民需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xiàn)時代發(fā)展。隨著經濟快速發(fā)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針對老年群眾的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貫徹到審判中,妥善處理和回應金融產品消費與信息化結合中產生的新問題,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契約自由,為構建良好金融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樹立典范。第三,踐行司法改革,創(chuàng)新審理模式,助力社會治理。本案適用百姓評理團輔助審判,更好地結合法官專業(yè)性和公眾的價值理念。
案例三:
高某訴劉某、龍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關鍵詞:以房養(yǎng)老;打擊“套路貸”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高某經人介紹參加“以房養(yǎng)老”理財項目,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出借220萬元給高某。高某將案涉房屋委托龍某全權辦理出售、抵押登記等,如高某不能依約歸還,則龍某有權出賣案涉房屋償還借款本息,雙方對相關事項進行了公證。后龍某作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為案涉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并出賣給劉某。房屋轉移登記至劉某名下后,龍某自稱系劉某親屬,委托房屋中介機構再次尋找買家,同時,劉某為房屋辦理抵押登記,登記的抵押權人為李某。王某、龍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間存在大額、密集的資金往來。后高某起訴請求判決龍某代理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判令劉某將案涉房屋過戶回高某名下。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龍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經濟利益聯(lián)系,相關五人系一個利益共同體,就案涉房屋買賣存在惡意串通。龍某以規(guī)避實現(xiàn)抵押權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賣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權,且濫用代理權與買受人劉某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應當認定龍某代理高某與劉某就案涉房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故判決確認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某協(xié)助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高某名下。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以房養(yǎng)老”理財騙局事件頻發(fā)。許多老年人為投資“以房養(yǎng)老”理財項目,將自有房產進行抵押,背負巨額債務,又在行為人的惡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產,導致房財兩失。此類“套路貸”難以根除的原因之一,是行為人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的領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點以及尋求投、融資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變裝成“以房養(yǎng)老”理財項目,進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產。人民法院在對“套路貸”采取刑事手段打擊的同時,亦應注重通過民事審判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切實享受到國家“以房養(yǎng)老”政策的紅利。同時,也提醒老年人,還需時刻保持理性和冷靜,審慎選擇投、融資渠道,以免落入“請君入甕”的“套路”之中。
案例四:
陳某某贍養(yǎng)費糾紛案
關鍵詞:“?;丶铱纯础保痪褓狆B(yǎng)
一、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妻子1952年結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兩個兒子均已去世?,F(xiàn)陳某某同小女兒生活。陳某某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希望女兒?;丶姨酵疹欁约?,因女兒不同意負擔陳某某的醫(yī)藥費及贍養(yǎng)費,故訴請判令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間三女兒必須輪流看護;三女兒共同給付陳某某醫(yī)療費、贍養(yǎng)費。
二、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子女不能因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就完全將父母置之不顧,這不僅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百善孝為先”的傳統(tǒng)美德。子女對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jù)其實際生活需要、實際負擔能力、當?shù)匾话闵钏?,給付一定的贍養(yǎng)費用。本案陳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個女兒作為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其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故判決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陳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給付陳某某贍養(yǎng)費,三女兒共同負擔陳某某醫(yī)療費用。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人對子女經濟供養(yǎng)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少,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贍養(yǎng)”的案件數(shù)量也有所上升,該類案件執(zhí)行情況遠比給付金錢的案件要難得多,且強制執(zhí)行遠不及主動履行效果好,希望“?;丶铱纯础笔亲优畟儼l(fā)自內心的行為,而不是強制執(zhí)行的結果?!熬褓狆B(yǎng)”和“物質贍養(yǎng)”同樣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訴求,是希望子女能夠承歡膝下,符合法律規(guī)定,體現(xiàn)中華民族傳統(tǒng)的孝道,應當?shù)玫街С??!鞍偕菩橄取?,對老人的贍養(yǎng)絕不是一紙冷冰冰的判決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夠?;丶铱纯矗嚓P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案例五:
劉某芽贍養(yǎng)糾紛案
關鍵詞:子女贍養(yǎng)義務;檢察院支持起訴
一、基本案情
劉某芽與妻子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結婚。劉某如系其子,與劉某芽相鄰而居。2010年,劉某如意外受傷,認為父母在其受傷休養(yǎng)期間未對其進行照料,產生矛盾,此后矛盾日益加劇,劉某如長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費,亦未照顧父母生活起居。2019年,母親因病去世,劉某如拒絕操辦喪葬事宜,亦未支付相關費用,有關喪葬事宜由劉某芽與其他三子女共同操辦。經村干部調解,劉某如仍拒絕支付贍養(yǎng)費及照顧劉某芽的生活起居。因劉某芽年邁且患有心臟病,行動不便,新干縣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起訴,認為劉某芽現(xiàn)年80歲,已無勞動能力,生活來源僅靠其他子女接濟,尚不足以負擔生活及醫(yī)療費用,子女有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劉某芽要求劉某如支付贍養(yǎng)費及喪葬費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二、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認為,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子女應當履行贍養(yǎng)義務,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劉某芽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劉某如應依法對其承擔贍養(yǎng)義務。同時,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不僅包含給予父母經濟供養(yǎng)及生活照料,還應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也應當在父母百年之后及時妥善地辦理喪葬事宜,劉某如拒絕支付喪葬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違背倫理道德。故判決劉某如每年支付劉某芽贍養(yǎng)費,并支付其母親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
三、典型意義
子女贍養(yǎng)父母不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雖有矛盾,但贍養(yǎng)父母是法定義務,子女應當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為經濟困難的父母承擔醫(yī)療費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履行贍養(yǎng)義務。關心關愛老年人,讓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溫暖是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民事訴訟在一般情況下只能由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fā)生爭議的主體提出,無需其他組織或個人干預。在特殊情況下,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不敢或不能獨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有關組織給予支持,運用社會力量幫助弱勢群體實現(xiàn)訴訟權利。支持起訴原則打破了民事主體之間的相對性,允許無利害關系的人民檢察院介入到訴訟中,能夠在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切實為其維護權益。
案例六:
郗某某、周某四人與凌海市某老人之家、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yǎng)老機構的合理注意義務
一、基本案情
郗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周某四人系郗某某與周某某子女。2017年1月17日,近80歲的周某某及其兒子與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簽訂養(yǎng)老服務合同,周某某當日入住。入住評估表記載:老人剛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丟,因凍傷住院治療合并有腦血栓,入院時手腳均存在凍傷,護理等級為半自理。2017年1月27日,周某某自居住的房屋內走出,通過未上鎖的防火通道門至餐廳,從南門走出樓房,后走到養(yǎng)老院東側道路。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于2017年1月28日報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橋下發(fā)現(xiàn)周某某已死亡。郗某某、周某四人為此訴請凌海市某老人之家賠償經濟損失199954元。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認為,養(yǎng)老院明知周某某有離家走丟的經歷且安全防火通道門不允許上鎖的情況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護措施,無提示、警示措施,雖安裝有監(jiān)控設施,值班人員也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間走丟。養(yǎng)老院未能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經濟損失的60%責任,即116972.4元。凌海市養(yǎng)老院在保險公司投有養(yǎng)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該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故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賠償郗某某、周某四人116972.4元,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一次性返還郗某某、周某四人養(yǎng)老服務費用及押金合計2000元。
三、典型意義
由于我國人口老齡化,老年人數(shù)量增多,且老年人選擇在養(yǎng)老院生活、居住的情況亦有增加趨勢,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成為整個社會必須關心和思考的問題。養(yǎng)老院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管義務,致使老人發(fā)生意外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裁判對社會上的養(yǎng)老機構敲響了警鐘,養(yǎng)老機構應當盡到責任,排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隱患,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護理從業(yè)人員素質和護理服務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財產安全。本案對于促進養(yǎng)老機構規(guī)范化、標準化運行,全面提升養(yǎng)老院服務質量,保證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七:
賈某訴李某某繼承糾紛案
關鍵詞:分配遺產中照顧老年人利益;優(yōu)良家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被繼承人曹某某母親,年近七十。賈某系曹某某妻子,雙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記結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中突發(fā)疾病去世。曹某某父親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遺留房產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單位賠償金、撫恤金若干元。賈某訴請均分曹某某遺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引入了專業(yè)的心理咨詢師參與庭前準備工作,逐步緩解失獨老人不愿應訴、拒絕溝通的心態(tài),同時也對原告進行心理介入,疏導其與被告的對立情緒;在庭審中做了細致的心理工作,宣解中華傳統(tǒng)優(yōu)良家風,修復了雙方因失去親人造成的誤解和疏遠。本案雖然并未當庭達成和解,但在宣判之后,雙方當事人多次向合議庭表達滿意,并在本案一審判決生效后自行履行完畢。
二、裁判結果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繼承人無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遺產分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結合對子女撫養(yǎng)的付出及賈某與被繼承人結婚、共同生活時間、家庭日常貢獻等因素,酌定遺產分配比例為:賈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補助金部分不屬于遺產范圍,被繼承人單位已考慮實際情況對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顧,故二人各分配50%。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繼承人無遺囑,應以法定繼承進行遺產分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被繼承人母親將其撫養(yǎng)長大,付出良多,痛失獨子,亦失去了照顧其安度晚年的人,理應在遺產分配時予以照顧。法院在審理此類涉及保護老年人權益案件及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應注重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工作,充分釋明法律規(guī)定,宣講優(yōu)良家風,修復雙方的對立關系;利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家庭矛盾,弘揚中華孝文化,體現(xiàn)老有所養(yǎng)、尊老愛幼、維護親情的和諧家風。
案例八:
于某某訴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
旅游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旅游;團體性維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0位老年人與案外人張某某協(xié)商組團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張某某負責安排簽訂合同及對接,于某某作為老年人團體的代表,通過微信轉賬向其交付旅游費用。后收到旅行社發(fā)送的電子合同,因參團人員變動多次發(fā)生修改,旅行社數(shù)次向其發(fā)送的電子合同均帶有合同專用章。次年1月,旅行社再次發(fā)送電子合同后,原告代表20人簽字予以確認。合同對簽約雙方、旅游產品名稱、旅游日期、旅游費用等進行約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單。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與張某某溝通退款事宜,張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為由拒絕退還,20位老人均訴至法院。旅行社辯稱,張某某并非其員工,與于某某溝通簽約并非經其授權履行的職務行為,無權代理及收取旅游費用。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張某某支付旅游費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時收到電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簽章,張某某承諾減免的旅游費用也與合同一致,于某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張某某系旅行社員工,其簽訂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項系善意且無過失。張某某的行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致使于某某等人相信其有權而支付旅游費用,應發(fā)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力,故判決旅行社向張某某返還上述費用。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老年人在無代理人情況下涉復雜法律問題的團體性維權類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義。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老齡團體追求愉悅生活的愿望強烈,退休后,老年人閑暇時間較多,約上好友外出旅游成為常態(tài),而在旅游中遭受損失投訴無門時只能走法律途徑,維權困難成為此類案件特點。此類案件及時、妥善處理,有利于切實保護老年人權益。此案也能有效引導旅游機構依法訂立合同,規(guī)范簽約行為,自覺遵守市場交易秩序。同時提醒老年人在簽訂旅游合同時,要注意審查相對人是否有相應的代理權和簽約資質,并及時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對老年人維權、規(guī)范旅游行業(yè)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案例九:
周某訴龔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強行啃老”;保護老年人合法財產權益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龔某華及其女兒龔某將龔某華的母親,92歲的周某,帶至農村信用社某營業(yè)廳,對其賬戶進行掛失,取出存款24萬元并存入龔某賬戶。周某系文盲,上述柜臺業(yè)務辦理均由龔某操作,銀行業(yè)務員需要周某拍照確認時,龔某將坐在輪椅上的周某推到柜臺攝像頭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將材料讓周某捺完印后再交給銀行業(yè)務員。龔某、業(yè)務員均未和周某進行交流。周某訴至法院稱,龔某華及龔某以幫助辦理銀行存款為由,將其騙至銀行并轉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龔某返還,遭到拒絕,故訴請龔某返還上述款項。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周某在龔某華將其存款取出并轉移時對該項事實并不知情,龔某華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周某的存款轉移到個人賬戶占有,其行為侵害了周某的財產所有權,應當返還存款。關于龔某認為案涉存款系周某贈與給龔某華的抗辯,并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根據(jù)周某的陳述,龔某華取得其存款的行為并非出于其自愿給付,故對龔某的抗辯,不予采信。該院判決龔某返還周某24萬元。
三、典型意義
公民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由于身體狀況、行動能力等原因,往往難以有效管理、處分自有財產,在此情況下,子女更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財產權益。本案體現(xiàn)了反對子女“強行啃老”的價值導向,符合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案件時,應當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實意愿,堅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秉持保護老年人合法財產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有效定紛止爭。
案例十:
柳州市社會福利院申請作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jiān)護人案
關鍵詞: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監(jiān)護
一、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孫某某,自幼智力殘疾,生活無法自理,一直隨其母生活。2008年,孫某某母親年邁臥床,其所在單位主動將母子二人送至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并辦理自費入院手續(xù)。2011年母親因病過世后,孫某某在福利院的照看下生活至今。福利院為了更好盡到監(jiān)護職責,分別向民政局和孫某某所在社區(qū)居委會反映情況,經多部門協(xié)商認為,在找尋孫某某親人無果的情況下,繼續(xù)由福利院照顧較好。2018年3月,福利院委托廣西腦科醫(yī)院對孫某某身體情況進行司法鑒定。5月,福利院向法院申請依法宣告孫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福利院作為其合法監(jiān)護人。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孫某某經廣西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法醫(yī)精神病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法院主動依職權調查查明,被申請人孫某某在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居住生活了8年,無配偶、無子女;其母親人事檔案顯示,孫某某的近親屬有父親、哥哥,但無二人具體信息。孫某某長期置于無人監(jiān)護的處境,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已實際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jiān)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對被監(jiān)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為更好地維護孫某某的利益,指定柳州市社會福利院作為孫某某的合法監(jiān)護人。若孫某某的父親、哥哥出現(xiàn),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三、典型意義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保障其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法定順位監(jiān)護人多年缺失,無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情況下,從充分保護和落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經法律程序指定、已形成長期基本生活依賴且擔負實際監(jiān)護責任的社會福利機構作為監(jiān)護人,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有益嘗試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審理貫徹了家事案件多元化處理原則,法院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通力協(xié)作,體現(xiàn)了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努力。
本文轉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