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離婚先申請
有一個月“冷靜期”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婚”,如何讓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之際靜一靜。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就提出擬規(guī)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草案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